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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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案件回放】
2003年xx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房地产公司)取得xx市xxx路99号葛垭居委会(罗家大院)旧城改造批文,规定xx家园用地2266平方米,商住楼建筑面积8032平方米,该地块涉及43户拆迁户。该43户拆迁户于2005年2月21日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进行了拆迁。后K房地产公司接到“襄渝铁路复线建设,xx家园二期工程停止建设”通知,xx家园商住楼在一层基本完工的情况下停止了施工。
经过申请,行政机关同意置换2266平方米道xx小区项目,但新置换的土地上又有46户居民需要拆迁安置补偿,致使K房地产公司的各种损失达到惊人地步(由于重复安置及补偿导致先后需共建安置房89户93套8030.92平方米,其中调换59户,补偿安置30户,但国家铁路部门只认可红线内22户)。K房地产公司因支付铁路建设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又在置换土地上重复拆迁安置补偿、项目报废机各种赔偿损失总计达3300余万元。
xx市相关部门指示市建委、国土、财政、审计局及市、区两级支铁办现场摸底共同核实,并责令xx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进行审计,于2008年7月17日出具《关于襄渝铁路复线拆迁占地造成K房地产公司资金损失的审计调查报告》,确认K房地产公司损失26583845.26元。此后,xx市相关部门的审计部门又分别作出两次审计报告,确认损失金额为16571045.84万元、15521045.84万元,上述审计报告在xx市相关部门的授意下,已经故意压低了十几损失数额,虽不太公平,但审计报告是按照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进行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K房地产公司明知吃亏也不得不认可。xx市相关部门以种种理由拒绝补偿、违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因此,K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均认可K房地产公司损失的事实,均责令和判决xx市相关部门作出公平公正的补偿决定。判决作出后,xx市相关部门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书》,认为国家因铁路建设征收K房地产公司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标准对所征收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已经予以相应的补偿,K房地产公司以自己测量的所谓经济损失向其主张进一步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不予补偿决定。K房地产公司收到后,不服该决定,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其没有直接对K房地产公司作出征收或收回国有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K房地产公司要求补偿其拆迁损失26583854.26元及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市相关部门对K房地产公司作出的《不予补偿行政决定》;xx市相关部门对K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征地补偿款1268436.54元及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不予补偿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xx市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负有对K房地产公司因铁路建设征地的损失尚未补偿到位的部分承担给付义务,K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被征收人若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拒绝支付补偿款的,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