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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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案件回放】
吴某某夫妇(均已故)二人育有五子一女。吴某某夫妇生前立下遗嘱,由单某代书,孙某、周某见证,将其所有财产(包括门面房三间、住宅一套)由三儿子吴某某林继承。现吴某某林依据该遗嘱主张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瀛台律师论法】
庭审中法官通过仔细分析发现案涉遗嘱的代书人单某虽陈述其为吴某某的朋友,但其实为吴某某的岳父。见证人孙某与周某针对“彼此是否熟悉”一问回答不一致,孙某称“熟悉”,周某称“仅在吴某某林家见过一面,不怎么熟悉”,而孙某、周某二人的身份证住址相同。故代书人与吴某某林继承吴某某夫妇的遗产具有一定利害关系,不具备代书人的法律资格,案涉遗嘱因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林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法律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并未简单认定遗嘱效力,而是从庭审中巧妙发现“破绽”,并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