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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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案件回放】
大华是山东省枣庄市xx区xx办事处薛庄村村民,在本次拥有合法房屋和土地。2020年4月13日,xx区相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将大华的棚舍和养殖院落纳入征收范围,但未进行任何补偿。于是,大华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向xx区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1.该项目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总预算总额;2.该项目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助费用的实际发放额;3.该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说明理由通知书,认为大华申请公开的“该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要求说明理由。大华按照要求说明理由后,xx区相关部门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告知书,认为大华的申请理由不合理,决定不予处理。大华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xx区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的内容作出明确答复,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区相关部门不予处理行为违法,并判令xx区相关部门对大华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所做出的不予处理告知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内容适当。经法院审理,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不予处理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告知书》;责令xx区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大华申请的信息重新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案中,大华申请公开的信息是xx区薛庄社区房屋征收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其作为薛庄社区的居民,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xx区相关部门认为大华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xx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向大华公开其申请的“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信息。
但是,若xx区相关部门认为大华申请的该项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设区的市级、县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具有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相关信息的权利,属于其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应主动公开,不能公开的,对不能公开原因说明理由。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申请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