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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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案件回放】
易某是当地某公司的货车司机,2022年3月16日,易某驾驶一辆货车从甲地区行驶前往乙地区,然而易某在明知甲地存在疫情的情况下,在路经某高速路口时,疫情防控人员要求易某出示行程码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但易某故意隐瞒其从中高风险地区甲地来的事实,向该名疫情防控人员出示其事先准备的虚假行程码。易某的行为导致当地多名居民被集中隔离,且当地多地区被划定为管控区域。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易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判处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案中,易某在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为了完成运输任务,易某在明知其来自甲地存在疫情的情况下,隐瞒自己从甲地前往的事实,并向防控人员出具虚假的行程码,且在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阳性感染者后,向流调人员故意隐瞒行程,造成严重后果。故易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遂依法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疫情当前,出具假行程码,隐瞒自己从中高风险地区来其他地区的行为将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还有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