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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树木能随便清除吗?法院:无法律授权,绝不允许!

2022-11-08

【案件回放】


赵x在北京市怀柔区xx镇xx村拥有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果树。2015年8月4日,北京市怀柔区相关部门向xx镇相关部门作出批复,同意授权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xx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前期手续,融资贷款和经营性土地入市交易等具体工作。2016年4月28日,xx公司与北京Y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xx镇相关部门签订《委托拆除合同》,xx公司委托Y公司对本项目拆除工程二标段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进行拆除。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xx公司建设xx镇xx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

2016年12月16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作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同意xx公司按照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开展土地储备前期整理的相关工作。市规土委作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意xx公司报送的相关材料,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而赵x的涉案土地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2018年5月11日,赵x土地上的果树被强制清除。赵x认为,强制清除行为主体是怀柔区相关部门,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怀柔区相关部门的清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怀柔区相关部门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未实施、组织赵x所述的铲除地上物的行为,其不是涉案地块项目的拆迁主体和建设者。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怀柔区相关部门强制清除赵x土地地上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故依法判决确认怀柔区相关部门强制清除赵x土地上的树木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在没有法律授权依据,双方当事人未就地上物腾退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xx公司委托Y公司实施的被诉清除行为应认定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委托其他主题实施的行政行为。清除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而非被委托的其他组织。本案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主体应当认定为怀柔区相关部门。在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清除行为履行了作出决定、告知权利等法定程序,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瀛台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征地审批、公告、补偿、拆迁等法定条件和流程。未经法定程序,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任何行政主体和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对地上物进行强制拆除、清除均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