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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之心不可无,警惕熟人作案!

2022-11-07

【案件回放】


  邓某某与冯某交好,偶然得知冯某为去A市看病而家中留有现金,于是心生歹念并将消息告诉李某某。2019年4月9日,李某某打伤冯某头部但抢财未果;2019年5月,邓某某与李某某再次商议抢劫冯某,并由邓某某先联系冯某进入冯某家中,再由邓某某接应李某某进入冯某家中,两人用事先准备的电线绳、包装绳对冯某进行捆绑、封嘴。李某某用石头打砸冯某头部、背部、手部,逼问银行卡密码,期间,邓某某将冯某手机微信中800元转到自己手机。次日早上5时许,二人拿走冯某包中的现金、银行卡、手机等财物,清理了作案现场,并开车强行将冯某带至户外继续逼要钱财,冯某趁机跳车逃走获救,李、邓二人分别逃窜外地。邓某某将冯某银行卡中18000元存款取走进行挥霍。后经鉴定被害人冯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抢手机经评估价值为2000余元。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邓某某与李某某入户抢劫,由邓某某先联系冯某进入冯某家中,再由邓某某接应李某某进入冯某家中,两人用事先准备的电线绳、包装绳对冯某进行捆绑、封嘴。李某某用石头打砸冯某头部、背部、手部,逼问银行卡密码,期间,邓某某将冯某手机微信中800元转到自己手机并抢走手机,同时邓某某将冯某银行卡中18000元存款取走进行挥霍。某法院经综合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本案中的被告人为了一己私利,不顾朋友情分,突破法律底线,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严惩。熟人有时也具有危险性、迷惑性,凭借对实施犯罪环境的了解,作案或将更容易得手,切莫忽视身边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