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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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案件回放】
邓某某与冯某交好,偶然得知冯某为去A市看病而家中留有现金,于是心生歹念并将消息告诉李某某。2019年4月9日,李某某打伤冯某头部但抢财未果;2019年5月,邓某某与李某某再次商议抢劫冯某,并由邓某某先联系冯某进入冯某家中,再由邓某某接应李某某进入冯某家中,两人用事先准备的电线绳、包装绳对冯某进行捆绑、封嘴。李某某用石头打砸冯某头部、背部、手部,逼问银行卡密码,期间,邓某某将冯某手机微信中800元转到自己手机。次日早上5时许,二人拿走冯某包中的现金、银行卡、手机等财物,清理了作案现场,并开车强行将冯某带至户外继续逼要钱财,冯某趁机跳车逃走获救,李、邓二人分别逃窜外地。邓某某将冯某银行卡中18000元存款取走进行挥霍。后经鉴定被害人冯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抢手机经评估价值为2000余元。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邓某某与李某某入户抢劫,由邓某某先联系冯某进入冯某家中,再由邓某某接应李某某进入冯某家中,两人用事先准备的电线绳、包装绳对冯某进行捆绑、封嘴。李某某用石头打砸冯某头部、背部、手部,逼问银行卡密码,期间,邓某某将冯某手机微信中800元转到自己手机并抢走手机,同时邓某某将冯某银行卡中18000元存款取走进行挥霍。某法院经综合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