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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挤占,公开答复书未说理由,该怎么办?

2022-11-07

【案件回放】


1962年,何某祖母杜x与吴x订立购房契约,约定:杜x购买吴x位于原xx县小北街门面房三间,后由于杜x全家在兰州工作,房屋闲置。1974年在未与何某之祖父协商的情况下,原xx县相关部门将所购门面房三间拆除,建设办公大楼。1979年何某祖母杜x去世。1984年何某祖父根据国家政策先后十多次向县委、县机关提出要求归还被挤占房屋。原xx县相关领导批示原xx县城建局调查落实,经原xx县城建局与原xx县房地产公司二位同志调查并将“调查材料”上报县机关。

1984年至1989年,何某祖父房屋被挤占一事虽经调查,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行政机关,但相关部门一直未解决。1989年11月,何某祖父王x书面申诉至原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履行全面监督职能。原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王x《关于要求落实解决房屋问题的申诉》后,调取并查阅了相关部门于当年何某祖父要求退还被挤占房屋时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最终认定,何某祖父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于1990年4月25日向何某祖父作出了书面答复:“王x同志:收到关于落实解决房屋问题的申诉后,我们查阅了原调查材料,情况与所诉基本相符。只因此遗留问题面大,财力有限,县机关逐级反映争取资金。近期内基本维持现状。

2019年9月23日,何某申请xx市xx区相关部门对如下事项进行信息公开,但xx区相关部门对何某的诉求不予答复。何某认为,原xx县人大常委会基于何某祖父申诉所作的是一种履行全面监督职能的书面答复,并非xx区相关部门所称的“便函”。当年人大所调取查阅的相关“原调查材料”属于原xx县相关部门所制作,即现xx区相关部门有公开相关调查材料的义务。原xx县人大常委会还答复到:xx县相关部门已逐级反映争取资金,这里所提xx县相关部门”即现在的xx区相关部门,应对何某所诉相关事宜进行信息公开。因此,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市xx区相关部门2019年10月31日关于何某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第一项。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根据答辩人到xx区人大常委会、区委组织部、区工商局、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的核查,被答辩人反映的问题无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落实政策文件,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何某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中第一项未说明理由的行政答复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在收到何某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向多方单位进行调查,并未发现何某所申请内容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何某作出了答复,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但xx区相关部门答复中的第一项“该信息不属于我单位负责公开”。未说明理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作出的答复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信息公开是维权的必经程序,在遇到行政机关不答复、不理会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