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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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案件回放】
吴某某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吴某某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地产公司的批评性言论。2020年10月,某地产公司以吴某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吴某某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某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吴某某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言论。某法院裁定驳回某地产公司的申请。

【瀛台律师论法】
虽然某地产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但综合考量人格权侵害可能性、当事人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某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