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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汇票,能否请求清偿?

2022-11-03

【案件回放】


甲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收款人为乙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后乙公司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该电子商业汇票经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204月,距离该汇票到期还有六个月,但持票人丙公司表示,由于付款人乙公司拒付过该公司其他的商业汇票,故认为乙公司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遂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进行提前清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情况不属于商业汇票提前清偿的情形,并依法判令驳回了持票人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本案中,甲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收款人为乙公司,后乙公司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该电子商业汇票经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然而在距离汇票到期还有六个月的时候,丙公司指出由于乙公司已经拒付了丙公司其他到期的商业汇票,故认为乙公司已经没有履行汇票付款义务的能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然而乙公司并未存在对涉案汇票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以及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而乙公司提出的不安抗辩权与《票据法》不符,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在到期日前要求清偿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