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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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何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注册成立一家美容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展医疗美容服务。2019年7月,吴某某到该美容中心进行了埋线减肥治疗,之后腹部、腿部及臀部出现了感染症状。
为此,吴某某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000余元。2021年10月18日,何某某将美容中心注销。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吴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某向冉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000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某向吴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000余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案中,吴某某接受美容瘦身的行为本身无过错,何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体工商户名义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造成吴某某身体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爱美本无错,但需擦亮眼;医美有风险,首要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