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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房为由强拆须具有强制执行权,否则违法吗?

2022-11-03

【案件回放】


小陈在黄山市xx区上新村思母巷55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套。2017年11月7日,xx区相关部门发布《xxx片一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小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8月5日上午,众多征收工作人员、身着城管制服工作人员、身着保安制服人员携两台挖掘机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小陈认为,xx区相关部门在下发征收决定的情况下遭遇强拆,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xx区相关部门是本案适格被告,其无强制拆除职权、拆除行为程序不当、实体违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5日强制拆除小陈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实施拆除小陈房屋的行政行为,出发点是基于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实则是在履行行政机关职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陈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成立,应予以支持。xx区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规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以小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xx区相关部门即便认为小陈的房屋处于危房状态,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亦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故xx区相关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迳行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且违反了法定程序。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和记录。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