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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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案件回放】
小杨有一处合法产权商铺,位于xx县xx市场xx号,并在其中经营。在2007年被安徽省xx县相关部门规划到2007-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之内。由于双方未能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xx县相关部门于2016年4月22日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对小杨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小杨的营业房屋。并未履行补偿义务,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xx县相关部门对小杨履行法定的补偿职责,依法补偿对小杨商铺造成的货物损失、生活用品损失、装修损失、拆迁营业损失、土地损失等。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小杨要求xx县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补偿职责,需要列明补偿项目;案涉商铺的业主经xx县相关部门调查不是小杨。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xx县相关部门应补偿小杨装潢附属物及屋内物品损失3万元及营业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作出了关闭xx市场的通告,并发布了相关的补偿安置方案,但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或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形下强制拆除了小杨的售货棚,明显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xx县相关部门对其应当履行补偿职责并无异议,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补偿职责。鉴于xx县相关部门拆除小杨售货棚距今已有四年之久,小杨的相关损失迟迟未得到实质处理解决,小杨在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的同时,一并提出了具体的补偿请求,xx县相关部门亦同意由法院对相关补偿请求依法判决。从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相关的补偿事项及损失一并予以确认。
因案涉xx市场整体搬迁,且大部分已经按照补偿方案签订了补偿协议,将参照相关的补偿标准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小杨的补偿诉求予以确认。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面临房屋强拆时,应考虑征收部门实施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若自己难以判断,可以咨询专业征拆律师,由专业律师帮助解答疑惑,尽快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