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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如何保障自己的住房权利?

2022-11-01

【案件回放】

吴某某与何某某系继母子关系。何某某的父亲于2007年购入中山市三乡镇涉案商品房。2011年,何某某的父亲与吴某某登记结婚。2014年,何某某的父亲去世。同年,吴某某与何某某签订关于涉案商品房居住权的协议,约定在未取得吴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何某某不出售该商品房,吴某某可在该商品房内居住至百年归老,后吴某某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19年,涉案商品房变更登记至何某某名下。2021年2月,吴某某以担心日后何某某出售或抵押房屋,其居住权没有保障,且何某某不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某某享有该商品房的永久居住权,何某某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瀛台律师论法】


吴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系继母子关系,身份关系比较特殊,而且双方之间感情基础和信任基础较为薄弱,日常交往较少。双方虽然就涉案商品房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在居住权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多次争执,何某某拒绝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双方矛盾历时多年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且矛盾日益加深。考虑到双方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法院认为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是调解结案。为此,法院积极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消除双方顾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何某某确认吴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同意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何某某作为产权人可以定期察看房屋状态,但察看前需与吴某某提前沟通。法院出具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瀛台律师提醒】


  《民法典》首次规定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对于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建立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居有其所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依法适用居住权制度,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