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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作答未作区分处理及说明原因,答复书予以撤销?

2022-11-01

【案件回放】


因安徽省六安市xx区相关部门对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xx开发区xx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xx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任xx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由于涉及任xx的征收补偿利益,任xx对涉案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信息。任xx向xx区相关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其对任xx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答复。任xx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任xx公开关于对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大道小庙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国务院或省机关的征地批文,以及该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等有关信息。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部分信息不存在、部分与任xx无利害关系或任xx已经获取相关信息。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12日对任xx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xx区相关部门重新对任xx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于2017年7月发布征收决定,对xx开发区xx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任xx作为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与征收相关的信息具有知情权,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从任xx申请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来看,不仅包含国务院、省机关相关批准文件,还包含市、区机关转发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


尽管xx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征收公告中明确xx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活动,但xx区相关部门作为发布征收决定的征收主体,任xx有理由相信其为制作或最初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xx区相关部门在向任xx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仅笼统告知任xx可以向xx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安置办咨询,并未对任xx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亦未说明任xx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明确的答复。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