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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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案件回放】
2021年8月,黄某通过甲外卖平台购买乙饭店价值三百元的外卖产品,后黄某联系该外卖平台,表示其在食用乙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时发现了一根头发,于是要求甲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但甲外卖平台表示拒绝进行赔偿,于是黄某将甲外卖平台诉至法院,要求甲外卖平台退还其餐费三百余元并且支付十倍赔偿三千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外卖平台辩称其与黄某之前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其外卖平台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故拒绝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黄某通过甲外卖平台进行点餐了乙饭店的外卖产品,后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食品中有一根头发,故将甲外卖平台诉至法院。然而甲外卖平台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平台,与黄某并无买卖关系,且甲外卖平台根据规定对乙饭店的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尽到了审查义务,故甲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黄某要求平台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若消费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