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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权利强制分配盈余,是否担责?

2022-10-28

【案件回放】


2016年10月,Y公司、W公司、X公司与林某某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增资X公司合作开发郑州某地块。Y公司增资6000万元,占X公司60%股权;W公司增资2000万元,占40%,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Y公司委派并担任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X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X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产生利润时,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2018年8月,Y公司、W公司、G公司、项目公司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Y公司调用项目公司8亿元资金,Y公司实际转给G公司共计15.6亿多元,G公司分两次共还款4亿多元,至今尚剩余11亿元未还。2019年10月,W公司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得到生效判决支持。G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该期归属于少数股东X公司的损益为11.4亿多元,X公司2019年综合收益总额应为2.8亿多元。W公司起诉请求:X公司支付盈余分配款38476万元;在X公司不能履行义务的范围内,由Y公司和G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X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关联公司G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可以计算出截至2019年X公司应向W公司分配的利润数额。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W公司2019年度盈余分配款82226681.48元;二、Y公司对X公司2019年度82226681.48元盈余分配款在给付不能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X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产生利润时,每年至少分配利润一次。根据查明的案情,截至2019年X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W公司作为X公司实际出资40%的股东,依法享有取得投资利润的权利。X公司的控股股东Y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超出四方《补充协议》约定的调用资金金额的限制,向其全资控股的关联公司G公司转账共计15.6亿多元,至一审起诉时,尚有11亿元资金未返还X公司,此行为系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其同时也有阻碍小股东W公司知情权行使的行为,上述行为导致X公司无法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严重损害W公司的利益。根据X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关联公司G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可以计算出截至2019年W公司应分配利润数额82226681.48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X公司未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且Y公司利用其大股东身份转移X公司巨额财产,并阻碍W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给W公司造成不能分配利润的实际损失,应当在X公司盈余分配给付不能范围内向W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公司盈余分配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也是股东投资的根本目的。盈余分配是公司的商业判断,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不宜过度干预。但是实践中,有些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条件,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控制公司,阻碍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和进行利润分配,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和投资积极性,此种情况下,司法要进行介入与干预,以纠正不公平的利益状态,保护中小股东合法的投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