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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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吴某某系主犯,有前科;何某某系从犯,退出违法所得,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分别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何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40880元,并在J省省级纸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瀛台律师提醒】
2018年末至2020年初,通过生物多样性科考统计,老山地区的獐子种群已不足百只,种群分布破碎化,已形成生殖孤岛。涉案被猎杀的23只獐子属于老山獐子种群,如果后续不进行种群补充和修复,可能面临灭绝风险。
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判令其承担相应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并在省级纸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旨在遏制对野生动物资源贪婪、无度索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