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10-27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因经营管理的医院就诊病人较少、经济效益不佳,与被告人陶某等商议,决定采用“交100元住院”的口号对外宣传,吸引经济困难的病人住院。
此后,吴某某授意陶某等4人为住院病人开具大、小价额的两种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上的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使用大额处方上的虚增药品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套取药品差额。
2017年1月至11月,吴某某等人以上述方法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364人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39.8万余元。上述违法所得被医院占有后使用,部分用于填补就诊病人的住院费用,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被告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并按民警要求代为通知其他4名被告人投案。吴某某在人社局执法部门查处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瀛台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 “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吴某某系主犯。陶某等四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吴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同时禁止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民营医院经营管理活动;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