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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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案件回放】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马某某与成某某经营牛肉批发生意期间,在自己经营的小作坊中使用冷冻精瘦猪肉为原料,通过解冻、腌制、烧煮等工序,使用“亚硝酸钠”浸泡、添加标记为“胭脂红”“B牛肉味骨髓浸膏”等多种材料加工成卤肉半成品,并以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共计1364512元。
卤菜店、牛羊肉制品摊贩经营者张某等9人,在未审查马某某、成某某经营作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作坊登记许可证,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将从马某某处购买的猪肉半成品,以牛肉半成品或经再次加工后以牛肉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金额不等。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1.被告马某某等11人在市级纸质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马某某、成某某向H市人民检察院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1364.512 万元;对于前述惩罚性赔偿责任,张某、陆某某在126.9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程某某在373.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胡某某在681.44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杨某某、陈某某在85.4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汤某甲、汤某乙在92.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马某某等11人为谋取暴利,制造、售卖假牛肉,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健康。
本案各被告向消费者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是对全社会每一个个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视和亵渎,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食品安全利益、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侵害。H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衣食住行样样关乎民生,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防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仔细检查食品质量安全,谨防被不法商家欺骗从而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