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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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案件回放】
小魏的承包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xx县附近,四至范围东靠王x,金x,西靠马x、金x、刘x,南靠生产路,北靠公路。2019年下半年xx县相关部门携同xx村的村委会对案涉土地进行了丈量,同时予以征收。在征收案涉耕地中,xx县相关部门出示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作出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包兰铁路宁夏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上述文件与涉案耕地的项目并不相吻合,不是针对本案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故xx县相关部门针对涉案耕地的征收是无法定理由强占耕地的行为。
小魏认为,xx县相关部门进行未批先占的征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小魏的合法权益。因此,小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县相关部门未批先征小魏承包地的征收行为违法。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对于案涉农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xx县xx镇相关部门已作出了公平合理、并充分照顾优待小魏的补偿,不存在侵害小魏合法权益的情况,依法应当驳回小魏的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镇相关部门所进行的摸底丈量、公告公示、征求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履行协议内容的行为均是代表xx县相关部门实施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为土地征收行为,xx县相关部门在未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未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复,即开展征收补偿,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征收小魏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是征收行为的法定征收机关,其决定由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属于本级机关行使征收职权的行政行为。小魏起诉xx县相关部门征收行为违法,xx县相关部门主体适格。而xx镇相关部门按照xx县相关部门会议纪要决定及拟征地公告的安排,代表xx县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了丈量、摸底、签订补偿协议、进行补偿等工作,其行为均是代表xx县相关部门行政征收的行为,其本身并非本案所诉征收行为的行政主体。
xx县相关部门、xx镇相关部门均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xx县相关部门的行为确属未批先征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上级机关批准。被征收人若遇到以上违法征地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