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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闪离,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2022-10-26

【案件回放】


冯某和叶某通过社交网络和对方相识,后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二人结婚之后,由冯某的父母出资了一套房屋的首付款项,后二人共同购置商品房一套,且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以及屋内一切的设施均归冯某所有,且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冯某一人偿还,叶某不得要求财产分割。20208月,二人感情破裂,冯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婚内财产协议认定房屋归自己所有。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辩称其与冯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撤销协议。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冯某所有,冯某则需给付叶某房屋折价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中,冯某和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置房屋一套,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二人因离婚纠纷涉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某提出依据双方在婚前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而叶某举证证明冯某故意哄骗叶某签下协议,叶某为了维护家庭完整遂签订协议。后法院经审理发现,冯某在要求叶某签订协议后不久就提起离婚诉讼,以达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导致叶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冯某和叶某离婚,并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然而该协议的作出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难以达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