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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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案件回放】
2015年,黄某联系到当地村民许某,表示希望许某可以将其宅基地出售给黄某,后二人经过友好协商,对宅基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出售价格等进行商议,后双方于2015年6月8日签订了定金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黄某给付给许某定金十万元,许某将在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后交付宅基地。合同签订之后,黄某将定金十万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了许某,然而黄某经过多次催告,许某都并未交付宅基地。其后,黄某了解到其实自己并无购买宅基地的资格,故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许某返还定金款项,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当地村民许某向黄某出售宅基地,双方经商议后签订定金协议,后黄某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许某给付十万元的定金,然而许某并未将宅基地进行交付。后黄某了解到,自己并没有购买宅基地的资格,故起诉要求吴某返还定金。由于黄某并非涉案土地所在的集体成员,故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遂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许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且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