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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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案件回放】
2000年,因公路拓宽需要,xx县相关部门征收拆迁了小刘224.25平方米房屋,但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3月1日,经小刘多年反映后,xx县相关部门与小刘达成一致意见,xx县xx大道延伸线项目建设指挥部作出承诺书,承诺对小刘其中被征收的119.5平方米房屋,在荣华园小区“以基还房”的方式安置,建成后进行选号方式安排一至三层的商住房,共三层,每层建筑面积117平方米,对其中104.65平方米房屋补偿及关于办证等其他事宜与2013年咸通路拆迁户一致。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华分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签字盖章。而2013年咸通路拆迁户补偿事宜,根据xx县相关部门与各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还建房屋面积均按照1:3的比例在荣华园小区安置区还建房屋。2019年10月12日,荣华园小区项目正式开盘并对外销售,但xx县相关部门拒不按照承诺书内容向小刘交付房屋。小刘便将xx县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县相关部门履行拆迁还建协议(承诺),向小刘还建荣华园小区351平方米商住房(一至三层,共三层,每层建筑面积117平方米);判令xx县相关部门对征收小刘104.65平方米房屋与2013年咸通路拆迁户一致(按照1:3的比例拆迁还建房屋),向小刘还建荣华园小区313.95平方米商住房;责令第三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责令xx县相关部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华分公司向小刘交付上述拆迁还建房屋,并为小刘办理上述还建房屋不动产登记、转移相关手续。
后经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责令xx县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未按《关于咸通路改造拆迁小刘房屋地基安置的承诺书》履行在荣华园小区还建房屋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本案中,小刘因认为xx县相关部门未按承诺书履行承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刘主体适格,其所诉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行政承诺行为的指挥部是xx县相关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适格被告应为xx县相关部门。xx县相关部门设立的指挥部向小刘作出承诺书后,未按承诺书履行承诺,该行为违法。
xx县相关部门辩称,所承诺的在荣华园小区还建房屋已无履行可能,客观上亦无履行可能,故法院不宜判令xx县相关部门继续履行承诺书,xx县相关部门应采取补救措施,对小刘要求xx县相关部门继续按承诺书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被征收,拆迁部门不按承诺分配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安置房不符合要求,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维护,不要耽误最佳诉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