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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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案件回放】
袁某和陈某经家人介绍认识,后二人结婚,在婚后育有一子名为小袁,三口之家其乐融融,袁某和陈某在2011年还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该车登记在儿子袁某的名下。然而好景不长,由于袁某工作变动原因,袁某和陈某聚少离婚,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13年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儿子小袁由母亲陈某直接抚养,且在约定了给儿子的抚养费之外,额外约定轿车归儿子小袁所有。然而在2015年,陈某发现,袁某因债务问题擅自将车辆过户至第三人处以抵清欠款,故小袁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袁某和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一辆豪华轿车,将该车辆登记在儿子小袁的名下,后二人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也明确约定该轿车归儿子小袁所有,故双方赠与关系成立。然而在二人离婚之后,袁某却在未经过小袁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轿车过户到第三人的名下以清抵其拖欠的款项,故袁某擅自处置他人财物进行以物抵债的行为损害了小袁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小袁的物权,故小袁可以依法请求袁某进行损害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小袁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擅自处置他人财产进行以物抵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物权,若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