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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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一方因疫情未及时履行合同,对方能解除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臧某将一处房产出租给葛某用于开办培训学校。双方约定:租期六年,半年一付。葛某须按时支付租金,如违反约定,合同无条件解除。合同签订后,葛某当即支付了首笔租金,其后便开始装修,打算培训学校于次年初开始招生营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装修好的培训学校未能如期开园。由于未能营业,前期投入无法回笼,葛某资金周转不畅。本该于2020年3月份支付的第二笔租金迟迟未能交纳。
直到2020年7月3日,培训学校才正式招收学生,准备开园营业。可此时房东臧某却以葛某未能按时支付第二笔租金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葛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臧某诉至某法院。某法院审理后,判令葛某及时支付拖欠臧某的租金,同时驳回了臧某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葛某未按时交纳租金,是因疫情导致,并非恶意欠租。葛某开办的培训学校在恢复经营后已有收入,故应当及时向臧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同时,葛某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解除租赁合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故某法院对臧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活动冲击巨大,引发大量民商事纠纷。面对此类纠纷,当事人双方更要多一些关怀和理解,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