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申请拆迁安置补偿,答复不予公开,如何解决?

2022-10-21

【案件回放】


杜女士于2020年8月14日向洛阳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申请人(杜女士)原位于洛阳市xx区xx村二组49号房屋的下列信息:1、对该房屋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对该房屋作出的评估报告单及送达凭证。2020年9月8日,xx区管委会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杜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答复如下:对您所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经核查,该处房屋所有权人为xx村民朱x,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人也为朱x。杜女士收到该答复后不服,自己已与朱x离婚,且双方之间有财产分割协议,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xx区管委会重新作出答复。

庭审中,xx区管委会辩称,杜女士要求撤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回复、送达程序合法,且答辩人答辩内容符合事实情况。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杜女士申请公开“洛阳市xx区xx村二组4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及该房屋评估报告单、送达凭证”,而xx区管委会则以“该处房屋所有权人为xx村民朱x,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人也为朱x。”为由,答复信息不予公开。但从查明事实看,xx区管委会在与朱x签订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是知道朱x已经与杜女士离婚,且拆迁房产即洛阳市xx区xx村二组49号房屋涉及杜女士权属,故xx区管委会不予公开涉诉房产相关信息,确属不当。

 



【瀛台律师提醒】


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设区的市级、县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