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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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案件回放】
宋某和丁某于2013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小宋。2018年9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财产以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婚生子小宋由宋某抚养直至小宋成年,抚养费由宋某自行承担。然而,由于二人在离婚时小宋尚在读幼儿园,故小宋实际上仍然由丁某抚养,宋某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对小宋履行抚养义务,从来不曾探望小宋并没有支付抚养费用。后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宋某和丁某离婚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婚生子由宋某抚养,且宋某支付抚养费用。然而在二人离婚之后,小宋实际上是由丁某直接抚养,宋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没有探望过小宋、未支付抚养费。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提交书面答辩表示同意变更小宋的抚养关系,并愿意按月支付抚养费,后法院依法审理,对丁某请求变更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