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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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案件回放】
汤x于2018年5月22日与宜兴市xx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公司)订立补偿协议。因宜兴市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未履行于2011年12月19日书面承诺汤x的另案拆迁补偿,致使其与房屋征收公司均未履行本次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房屋征收公司未补偿,其未搬迁。2019年3月27日,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其送达房屋期限强拆通知。
2019年4月13日,xx镇相关部门综合执法局组织xx公司对汤x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并殴打其至重伤住院接受手术。汤x认为xx镇相关部门未按法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该强拆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违法。汤x遭受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19年4月13日强制拆除其住宅的行为违法。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如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虽与汤x订立补偿协议,但双方均未履行补偿协议决定的义务,故其仍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汤x仅与房屋征收公司达成部分补偿协议,对房屋安置问题未签订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的情况下,汤x仍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xx镇相关部门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汤x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人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若遇到上述案例情形,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