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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房“人去楼空”,如何维权?

2022-10-19

【案件回放】


20194月,黄某在某瑜伽健身中心办理健身卡一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会员费用为人民币两千元一年。然而黄某在该瑜伽健身中心进行锻炼一个星期后,该瑜伽房即停止营业。后黄某将该健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健身中心退还会员费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与该瑜伽健身中心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该健身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提供服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要求被告返还黄某会员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与瑜伽健身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双方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健身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内拒绝提供健身服务,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且若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