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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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案件回放】
崔某系被继承人崔某一的堂侄。常某的母亲与被继承人崔某一系亲姐弟关系,常某系被继承人崔某一的外甥。崔某一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崔某一的姐姐即常某的母亲在崔某一之前去世。崔某作为崔某一的堂侄,在崔某一生前对其生活进行了较多照料。崔某一未留任何遗嘱,崔某一死亡后崔某及常某就崔某一的房产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崔某就诉争房产享有45%的份额,常某就诉争房产享有55%的份额。因崔某、常某就诉争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诉争房产由崔某接受遗赠所有。
【瀛台律师论法】
崔某一并未就其遗产设立遗嘱,崔某主张遗赠并不成立,对崔某一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常某的母亲与被继承人崔某一系姐弟关系,常某母亲先于崔某一死亡,故常某作为崔某一的外甥,有权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崔某一的遗产进行代位继承。崔某作为崔某一的堂侄,并非崔某一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在崔某一生前对其尽到了较多照料和扶养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也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崔某、常某曾就诉争房产的分配签订过书面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针对崔某一遗产的协商处理意见。故某法院依照该协议约定,判决由常某继承诉争房产55%的份额,由崔某取得诉争房产45%的份额。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