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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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案件回放】
2013年某月某日,小吴与白山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该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小吴将其拥有的座落在育林街一委的59.65平方米的平房交由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产权调换方式给予小吴位于xx区怡佳五期xx小区三栋三单元80*号房屋一处,并约定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4年12月30日将安置房交付小吴。但直至小吴起诉之日,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仍未交付安置房,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已构成根本违约。
因此,小吴向法院起诉要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支付未按期交房赔偿款等各项损失,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为:未能交付置换的安置房赔偿款187396元;小吴安置房面积为85.18平方米,按当时市场价格每平方米2200元,逾期交房赔偿款为85.18✖2200=187396元;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付逾期租房补助费为44737.50元;越冬补助款为7✖1000=7000。
庭审中,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辩称,怡佳五期xx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与补偿主体是xx区相关部门,其只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小吴主张经济损失239133.50元没有依据,亦不应当由其给付。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案中,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白山市xx区相关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复杂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小吴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小吴已按协议约定将自家房屋予以拆除,而安置房屋并未交付,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理应赔偿小吴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因此,对小吴要求解除《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并要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其应按当年同等地段楼房的市场价赔偿小吴房屋价值损失。因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提供2014年周边楼房的市场价,小吴主张参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计算,要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其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损失187396元的诉请有理有据,应予以支持。
小吴主张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小吴应获得的租房补贴59.65㎡✖5元✖2倍✖75个月=44737.50元的诉请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关于越冬补助,根据《白山市相关部门关于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的规定,因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如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小吴要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给付2014年至2020年的越冬补助7000元的诉请合情合理,予以认定。
【瀛台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与征收办签订了产权调换房屋协议就应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办理应按照协议如期交付安置房,如果未按期交付且给被征收人造成相应损失,应予以赔偿。故被征收人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