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10-18
【案件回放】
2014年4月,陆某和冯某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结婚之后居住在陆某家中,冯某在日常生活中负责丈夫以及婆婆的生活起居,后陆某进城务工,和妻子沟通减少,后二人聚少离多,感情破裂。2020年3月,二人协议离婚,冯某提出自己结婚多年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故要求陆某赔偿人民币十万元。陆某答应了冯某的请求,遂开具了一张十万元的欠条,然而二人离婚之后,陆某却表示拒绝支付款项,冯某遂将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陆某自愿补偿,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冯某在和陆某结婚之后,在日常生活中负责丈夫以及婆婆的生活起居,属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故在冯某和陆某协议离婚时,有权向陆某请求补偿。而陆某在离婚时同意了冯某的请求并出具欠条一张,故二人虽然无借款或欠款行为,而系因补偿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家务劳动并不是不具有价值的奉献行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