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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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案件回放】
甲公司生产的电器在当地十分畅销,故其将该电器的品牌注册为商标,且该商标也是中国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多种类电器。然而自2016年至2021年期间,黄某多次通过不法渠道购入仿造该商标的电器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十万元。案发后,黄某主动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进行退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多次通过不法渠道购入仿造甲公司生产的商标电器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十万元,故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黄某主动到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不义之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