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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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案件回放】
郭女士于2020年9月16日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合村并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名单。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后,于10月19日作出《关于郭女士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称: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郭女士所申请内容是由郑州市xx区区委办公室为主体制作的文件,不属于行政机关信息。郭女士对此不服,认为xx区相关部门超越法定期限及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超期且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区相关部门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郭女士申请下信息系郑州市xx区区委办公室为主体制作的文件内容,并非由答辩人制作,且区委不属于行政机关,郭女士申请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信息,故答辩人作出上述告知书内容合法。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关于郭女士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针对郭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认可郭女士申请的相关信息由其予以保存,故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对该答复依法应予撤销。xx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针对郭女士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提醒】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以不属本机关信息答复时,一定要向行政机关询问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便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