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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属违法!

2022-10-14

【案件回放】


2012年3月6日,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所为小郑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小郑成套住宅坐落于xx县xx镇建设北路水晶花城1幢**号,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筑面积125.02平方米。因实施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xx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关于贵州省xx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报的《贵州省xx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8年8月21日,xx县相关部门作出《xx县xx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征收预公告》,该公告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征收红线图、《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并进行公告公示。9月27日,xx县相关部门作出《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同意xx街道办事处拟定的《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日,xx县相关部门作出《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和《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公示。该征收决定及通告均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征收补偿、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方式等,并附《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红线图。

小郑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认为xx县相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通告前,没有征询广大群众的意见,没有组织广大拆迁户进行听证会,单方面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

经法院审理,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故依法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作出《xx县相关部门关于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应对涉案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众多的《xx县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已经行政机关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提供证据证实,但xx县相关部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征收,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是不能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必须得到保障。征拆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发现征收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给其正常生活水平带来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