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排污达标,是否能免除污染责任吗?

2022-10-12

【案件回放】


R公司1995年投产后,对周边地区陆续造成污染,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排放的氯气,造成大片树林、竹林、果树、庄稼枯死,鱼虾不能生存。对此,有现场勘验报告和当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屏城乡溪坪村受R公司污染情况》佐证,某会计师事务所据此提出了损失计算标准。张某某1721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R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农作物及竹、木等损失,清除厂内及后山废渣。




瀛台律师论法】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重要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其举证不能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R公司虽主张排放达标,但不能证明排放不会造成损害,应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侵权责任成立。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界限,R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废气排放、废渣堆放与张某某1721人的农作物受损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R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厂内和后山工业废渣,并赔偿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作物等损失68.42万元,在限期内对厂内及后山的含铬废渣进行清理,并按规范进行处置,对原后山的堆场进行封场。




瀛台律师提醒】


环境污染责任系无过错责任,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并造成损害的,除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外,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得以排污达标为由提出抗辩、减免责任。再者,在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的前提下,准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化学、生物、地理等专业知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损失计算标准,认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