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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将土地审批给第三方,合法吗?

2022-10-12

【案件回放】


1982年3月10日,小戴经xx县农业办公室批准,在xx县xx镇岩坦村“车站外面糕饼厂”前建三间房屋及伙房,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同年建成三间两层房屋,但没有建造伙房。1993年1月,xx镇相关部门忽视诉争土地已经审批给小戴用于建造伙房和该地属于旱地的事实,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未经公告,未经土地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超越职权将该地审批给第三人小王。小戴认为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超越职权、程序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xx镇相关部门对小戴作出土地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且与小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小戴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故依法判决撤销xx镇相关部门对小戴作出土地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将小戴的土地审批手续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批准给小王用于建造小屋,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小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小戴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小戴于2009年9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又撤回复议而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后又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直至2010年6月6日xx县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向机关部门寻求救济的这段期间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内,小戴于2012年5月30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最长2年的期限。故xx镇相关部门主张小戴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xx镇相关部门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诉争土地的权属和性质均未作详细核查,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土地的审批属乡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同时,土地批准过程中,没有主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违反了基本的审批程序。



 

【瀛台律师提醒】


乡级机关可以批准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如需使用耕地,应报请县级机关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