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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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案件回放】
金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刘某,双方计划通过“贴标”的方式获取不义之财,二人约定由金某提供假冒商标的材料,刘某提供瓶装啤酒,二人共同贴标生产假冒品牌啤酒。后二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扣押某品牌假冒啤酒五千余箱,且经认定,涉案啤酒价格六十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金某与刘某二人计划通过假冒注册商标以获取不法利益,于是二人约定由金某提供假冒商标的材料,刘某提供瓶装啤酒,二人共同贴标生产假冒品牌啤酒。后二人在运输假冒品牌啤酒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扣押某品牌假冒啤酒五千余箱。故二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经认定,涉案啤酒价格六十万余元,故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法院按照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未经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