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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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案件回放】
2021年8月的某日,青某驾车来到某酒楼就餐,在吃饭过程中青某喝了三两白酒,后又打车来到某ktv消费。从ktv出来后,青某打算取车却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于是青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下笔录。半小时后青某逐渐清醒,才想起自己将车辆停放在酒楼附近,于是打车到酒楼附近取车,后驱车前往派出所告知警方自己的车辆已经找到。派出所民警见其酒后开车,通知当地交警大队进行执法,经鉴定,青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法院审理,青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青某醉酒后认为自己车辆丢失遂报警,之后找回自己的车辆,驾车来到派出所,后派出所民警发现青某酒后驾车,通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执法。经鉴定,青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达到醉酒的标准,故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酒后驾车的行为十分危险,不仅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还将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切勿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