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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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案件回放】
2020年11月,某小区某号楼部分业主自发提起加装电梯,该小区共十七户业主,十六户业主均签署同意书,剩余一业主同意书由儿子代签。后住建部门同意了该工程的备案,由业主委托一家电梯公司代建。然而在该电梯公司准备施工时,该代签业主的反对,后未能顺利开展施工。后十六户业主将拒绝安装电梯的业主诉至法庭,要求其排除妨碍。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该业主不得阻止、妨碍。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是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该楼栋共十七户业主,其中十六户业主均签署同意书,对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共同决定,而本案中的楼栋加装电梯,经过了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该楼栋加装电梯已经经过了审批,故其他业主享有加装电梯的合法权利,被告不得妨碍电梯的加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许多老旧小区都开始加装电梯,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多种类型的纠纷,在纠纷发生后应当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