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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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案件回放】
向x与王x的征收房屋修建于1998年,位于张家界市xx区xxx办事处xxx居委会,两人于该房屋修建前结婚,其子王**于1993年2月出生。2017年4月28日,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关于提请审议2017年度张家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议案》。后张家界市机关作出批复,同意收回xxx皇家阁小区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发布了通告,涉案被征收房屋在该项目红线范围内。
2017年11月17日,xx区相关部门公告了《皇家阁小区(二期)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在签约期限内,xx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与三原告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因三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里签订补偿协议,也未选择补偿方式,xx区相关部门于2018年9月3日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告知书》于10月23日向三原告送达。因三原告未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xx区相关部门于12月10日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1月6日向三原告送达,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予以告知。
三原告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张家界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责令xx区相关部门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征收程序合法,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程序正当、事实清楚。经过法院审理,依法判如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未按政策规定对三原告进行补偿,存在漏项、认定面积依据不足且评估时点确定不当,有可能损害被征收人利益。故三原告要求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须满足有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评估,并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作出内容完整的补偿决定后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并载明救济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