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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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企业迁址还用重新环评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2年12月,A有限公司迁至某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某厂房,该厂房原系B公司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所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批准。A公司迁入后开始生产。2014年,某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投产。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某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本案中,虽然A公司在搬迁之前的原所在地进行过环评且符合相关标准,但搬迁后其建设项目地点发生了变化,且其利用涉案厂房生产硒鼓等产品致使原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该公司未重新报批擅自投产,故其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某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仍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