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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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案件回放】
周某与柳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周某患病发生矛盾,双方自2019年8月分居至今,婚生女随柳某生活。2019年周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其诉请。周某于2020年7月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20年9月2日上诉于二审法院,均被判驳回诉请。2021年4月9日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瀛台律师论法】
周某与柳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生育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周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顾,但柳某未能尽到扶养义务。周某曾于2019年10月25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柳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遂判决准予周某与柳某离婚。

【瀛台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施行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但是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初次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实践中,被判决不准离婚的这些夫妻有许多会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更有一些是在六个月期满后立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坚决态度。
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长期分居已导致夫妻感情不具备挽回的可能,且一方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决态度,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