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9-28
【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21日,韩x俭、韩x福、韩x华、韩x立、韩x恩、韩x涛、韩x全(韩x俭等7人)向齐河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2020年12月23日,xx村民委员会韩x新收到申请,但对韩x俭等7人的申请未予答复。2021年1月23日,韩x俭等7人向xx街道办事处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xx街道办事处责令xx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2000年至2018年之间,xx街道办事处xx村的土地和房屋先后被各单位、多批次征收征用后,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到xx村的征收补助费、拆迁安置费等安置费用的财物收支报表、分配清单。
2021年1月24日,xx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但没有履行责令xx村民委员会公开韩x俭等7人申请的村务公开内容。因此,韩x俭等7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街道办事处对xx村民委员会的2000年至2018年之间,xx村的土地和房屋先后被各单位、多批次征收征用后,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到xx村的征收补助费、拆迁安置费等安置费用的财务收支报表、分配清单情况进行调查并责令xx村民委员会向韩x俭等7人公开。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xx村民委员会有公开韩x俭等7人申请的村务财务的义务,对xx村民委员会的不公开行为,xx街道办具有调查核实、责令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法定职责。xx村民委员会在收到韩x俭等7人的申请后,拒不公开其申请的村务财务情况,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24日收到韩x俭等7人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至韩x俭等7人起诉前没有向其作出任何回复,也没有责令xx村民委员会向韩x俭等7人公开其申请的村务财务情况,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韩x俭等7人要求xx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责令xx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村委会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村务相关事项,村民有权向当地街道办申请查处,街道办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村务公开查处职责或者未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属违法行为,村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