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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反让发卡银行赔钱,法院不支持!

2022-09-27

【案件回放】


吴某某持有农业银行卡号尾号为9173的借记卡和卡号尾号为1964的信用卡。吴某某2021年5月10日12时16分收到中国农业银行xxx9号码的短信通知:“根据您的申请:您尾号9173的农行账户已于2021年5月10日12时16分注销我行消息服务业务。”同日,吴某某支付宝账户提现4万元至其卡号尾号为9173的农业银行账户,后该账户向案外人陈某尾号为2572的账户转账支付4万元。吴某某卡号尾号为1964的信用卡向其卡号尾号为917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存27500元,后吴某某卡号尾号为9173的农业银行账户向案外人陈某尾号为2572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7500元。同日,吴某某向XX县公安局灌河口边防派出所报警,当日该派出所向其出具受案回执。次日,XX县公安局作出响公(河)立字〔2021〕60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吴某某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在侦查阶段。

吴某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银行赔偿吴某某因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的27600元(含100元佣金)及银行卡现金存款4万元,共计6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银行承担。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其核心点之一是他人使用的银行卡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是盗窃所得。
  银行卡盗刷受损失,必须做到“谁的责任谁承担”。从订立合同双方而言,银行要尽到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持卡人则要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金融个人信息,双方依约而行,恪守己责。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银行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负责。我国商业银行法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对于银行一方而言,其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无论是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还是及时升级更新各项软硬件设施,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是银行应尽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银行卡如果遭遇了盗刷,持卡人可向银行索赔损失。需要进行举证的主要是两点:一是银行卡确实被盗刷;二是自己尽到信息妥善保管的义务。持卡人要及时采取挂失等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如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持卡人也要担责。很多“银行卡盗刷”案的发生,都与个人信息泄漏有关。在相关部门加大保护惩治力度的同时,持卡人自己在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避免损失的发生。




瀛台律师提醒】


持卡人对其个人信息及密码保管不善,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的,要求发卡行承担账户资金减少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