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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给老年人“降糖茶”,男子获刑十年!

2022-09-26

【案件回放】


  2018年10月,王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属于“三无”产品的“降糖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通过其开办的养生会所向患有糖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推销,对外宣称该款“降糖茶”系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并通过快递发货、网络收款等方式向全国多地消费者进行销售。
  2019年12月起,王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降糖茶”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继续向消费者及试图将该“降糖茶”推广上市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金额及销售给经销商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经检测,王某某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格列苯脲和盐酸二甲双胍。

  某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令王某某支付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



【瀛台律师论法】


依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在明知“降糖茶”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然利用网络等途径销售给患病老年人及其家属等消费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老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社会危害性较大。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瀛台律师提醒】



明知其销售的“降糖茶”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仍然向全国多地的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其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且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尚未得到恢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对杨某某处以已查明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最大限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力震慑与警示损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