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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导致经济受损,能否索要赔偿?

2022-09-26

【案件回放】


小王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办事处)杜家庄村村南、104国道以北、泰安市中铁十四局路西建有房屋13间,其中8间为住宅,5间为商铺。2015年5月26日,xx办事处在小王一家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将小王一家强制迁出房屋,其中包括小王80多岁的婆婆。xx办事处暴力执法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小王、小王婆婆以及小王丈夫的人身遭受严重损害。该三人的额头、四肢等身体各部分受到了不同程序的伤害。导致小王多年积累的财产因xx办事处的违法行为一朝尽毁。小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判决确认xx办事处强制拆除小王房屋的行为违法。后xx办事处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王于2020年7月28日向xx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xx办事处于次日收悉,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因此,小王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办事处因违法强拆行为导致小王经济上遭受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庭审中,xx办事处辩称,小王的行政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责令xx办事处在规定期限内对小王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xx办事处强拆小王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故xx办事处应就其该违法行政行为给小王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履行赔偿法定职责。同时,小王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足以确定依法可予赔偿的具体损失数额,并且xx办事处处理赔偿问题时尚需进一步调查、裁量等行为,故对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赔偿问题,应先由xx办事处就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对小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等进行调查,并及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违法强拆对被征收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法予以相应赔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及相应赔偿金额,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