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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项目待评估,决定书能否撤销?

2022-09-23

【案件回放】


为确保贵州省xxx片区市政公用项目顺利推进,xx县相关部门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县机关关于xxx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双堰街道双堰社区、金南社区、星秀社区涉及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合法房屋,约有被征收户1570户。《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涉案房屋在被征收范围之内。因林x要求就地安置,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林x、xx县相关部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8年5月8日,xx县相关部门根据《县机关关于xxx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xx县相关部门关于林x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载明:一、被征收人林x的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为:应得的房屋面积为222.78平方米(住宅房位于xx“运通城A2组团”:2-12-3室119.96平方米、2-12-4室121.50平方米,林x应补出面积18.68平方米给xx县房屋征收补偿局,按照36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林x应补出金额67248元给xx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应得附属建筑物(楼梯)67680元、地面构筑物补偿费1750.60元、装饰装修49239.83元、搬迁费6683.40元、临时安置费80200.80元;二、被征收人林x的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为:应得的全部补偿款为人民币1210884.63元。三、被征收人林x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选择补偿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由xx县房屋征收补偿局交付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支付其他建(构)筑物、装饰装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补偿款,然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差异处理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由xx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全额支付货币补偿金额)。四、被征收人林x应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搬迁交房,将被征收房屋交由xx县房屋征收补偿局拆除。

5月10日,xx县相关部门将被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林x,林x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林x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认为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侵犯了林x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护了林x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持。后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本案中,xx县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因林x要求就地安置,林x、xx县相关部门未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xx县相关部门根据《县机关关于xxx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xx县相关部门关于林x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上述规定。但林x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林x贵,用途:住宅;xx县相关部门提交的《房屋整体分割协议书》载明:......2、二楼左边两格由乙方林x修建,让出走廊过道,补给乙方林x安三千元人民币,如国家征用,产权属于本人所有,不征用属于共同使用;5、一楼左边乙方林x修建的住房1间两格及伙房归本人所有,后抵何汝文的土为界,前抵李老三家围墙为界,右边房屋挡边为共用通道;xx县相关部门提交的调查表内有1顶吊灯是待评估项,未进行补偿,有一棵樟树,注明0.89米,有争议,未补偿,也未在补偿决定里面作出说明。因此,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应予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征收部门提交的调查表中的物品是待评估项,未补偿、或者有争议,未补偿,也未在补偿决定中作出说明等,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