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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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案件回放】
黎某和汪某因感情纠葛闹得十分不愉快,于是黎某产生了报复汪某的想法。2021年5月的某日,黎某在当地市场内购买汽油、打火机等物,后来到汪某家门口找到了汪某所有的电动车,浇上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电动车,导致电动车被烧毁且汪某家门受到损坏。后汪某发现火情报警,警方后将黎某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遂依法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黎某和汪某发生感情纠纷,后黎某购置犯罪工具来到汪某的家门口,对汪某所有的电动车实施焚烧后逃离现场,造成汪某电动车损毁、汪某家门受损的严重后果。故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且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但黎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根据黎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采取放火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愤怒情绪是十分不理智的,不仅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害,还将危害公共安全,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