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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摆摊打气球,小心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2022-09-21

【案件回放】

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赵某某的上述行为,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收物资收据、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涉案枪支照片、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以其不知道持有的是枪支,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处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瀛台律师论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本案中赵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法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赵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二审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瀛台律师提醒】

如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虽然不是公众熟知意义上的枪支,仍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